案情
“莎卡达七寸”(编号SK4-316)是由日本莎卡达种子株式会社选育并在中国销售的胡萝卜品种,适宜在福建大部分区域种植,是当地农户的主要经济来源。2021年9月,龚某伏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其他品种的胡萝卜种子冒充“莎卡达七寸”,先后销售给多名受害人,可查明的销售金额共计71.33万元。冒充“莎卡达七寸”被大范围种植在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地,给当地农户的种植生产造成较大影响。
裁判
厦门思明法院一审认为,龚某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涉种子生产、经营的相关职业。
宣判后,被告人龚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种子系伪劣产品,涉案产品质量未依法进行鉴定,无法直接证明伪劣种子来自于被告人等。
厦门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田间现场鉴定系由当地农业农村局组织,已根据相关农业法律规范,由具有高级职称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实地取样、作出评估意见,此鉴定客观真实,可作为定案依据。现经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证实,农户所种植的胡萝卜与莎卡达七寸形状差异大,为不良品种。涉案多名农户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龚某事发后佯装收购的表现等间接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龚某销售的所谓原罐原装种子与正品存有差异或种子种植后出现异常。综上,被告人龚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向他人销售明知是伪劣产品的假冒“莎卡达七寸”胡萝卜种子,销售金额达到71.3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龚某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厦门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仓廪实,天下安。涉种子犯罪危及国家粮食安全源头,必须依法从严惩处。本案涉厦漳泉莆4地10余个种植基地,辐射面积400多亩,波及众多农户,对当地农业生产影响较大。基于种子从种植到收获受气候气象、田间管理等因素影响,且成长需经历较长时间,加之农户保存证据的意识和能力有限,本案面临农产品物证毁灭、季节更换、田间损失鉴定难、种子与种植产品同一性不易确认、缺乏鉴定意见等多重困境,审理难度较大。在被告人龚某对其犯罪事实全盘否认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全面审查,采纳了专家田间现场鉴定意见,准确对伪劣种子进行鉴别。在伪劣种子的来源上,虽然部分伪劣种子经过农户多次转卖并无直接证据指向来源于龚某,但结合涉案多名农户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以及在案其它证据,已经可以认定伪劣种子均来源于龚某。该案不仅对被告人龚某判处监禁刑,将其违法所得追缴发还受害农民,还依法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彰显法院不枉不纵,加强种业刑事领域保护,净化种业市场、严惩危害农民利益行为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