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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八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苏某某等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全链条打击电商平台销假犯罪与重复侵权缓刑排除的适用

  基本案情: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周某某明知是假冒的箭牌等知名卫浴品牌的产品仍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网络平台店铺对外销售。苏某某、陈某某明知周某某等人销售的是假冒品牌的卫浴产品,仍帮助其运输,协助销售假冒品牌卫浴产品。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苏某某擅自使用打标机在空白卫浴产品上标注箭牌等知名卫浴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后向周某某等人销售。古某某、周某某擅自使用打标机在空白卫浴产品上标注科勒等知名卫浴注册商标标识,后向周某某等人销售。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等八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古某某、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依托电商平台构建“生产—供应—销售”全链条制售假冒知名卫浴商标商品的典型案件,其意义在于司法机关通过精准锁定犯罪链条各环节参与主体,对核心组织者及假冒产品源头制造者实施“全链条打击”,并根据共同犯罪中不同角色的作用严格区分主从犯责任。对主犯适用“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标准,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效遏制规模化、团伙化网络售假犯罪。同时,针对曾经因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者,在其实施同类型犯罪时,严格适用司法解释,排除缓刑适用,破除侵权者“低成本再犯”的侥幸心理,彰显对重复侵权“零容忍”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