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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江苏某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涉义务教育音乐教材使用非遗民歌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李某就音乐作品《太阳出来喜洋洋》享有著作权财产性权利,该歌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世界经典民歌”,且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石柱土家啰儿调的经典代表曲目。江苏某出版社出版的义务教育教科书载有该歌的歌词、曲谱。李某请求判令江苏某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书籍系为实施义务教育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其汇编的涉案作品为已发表的篇幅短小的音乐作品,但江苏某出版社并未正确指明作者姓名,故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不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教科书法定许可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对李某著作权的侵害,最终判决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5000元。

  典型意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旨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作品的传播并最终服务于更为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法院需要准确把握著作权人的私权与知识的传播、义务教育的开展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本案为出版行业的后续汇编出版行为提供了警示和借鉴,对权利人、教科书编写者以及社会公众间的利益进行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