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凯某公司发现主播查某在抖音平台以提供专属端口App资源为卖点,为本某公司的儿童熏教机产品进行带货服务。查某在该产品中的专属端口App中提供了凯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凯叔讲故事”在线播放及缓存服务,故凯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网络主播查某在为本某公司产品带货时上传至专属端口App的“凯叔讲故事”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害了凯某公司的著作权,本某公司对前述内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以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抗辩不应成立。最终判决判决查某、本某公司停止侵权,查某、本某公司连带赔偿凯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互联网主播带货新商业模式下著作权侵权的新类型案件。法院的裁判,确立了企业在聘请主播带货时,主播的行为边界与企业的合理注意义务及法律责任密切相关的规则。企业不能以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自己的注意义务及法律责任。该案的审理对如何界定网络主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