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徐州市地某农资有限公司此前因销售白皮包装“金粳818”水稻种子被判侵权,但其拒不履行判决,转而通过微信群发布供货信息,由会计赵某某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继续销售白皮包装侵权种子。赵某某参与了种子扦样工作。法院认定徐州市地某农资有限公司、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判决徐州市地某农资有限公司、赵某赔偿180万元,赵某某根据其侵权情节、作用对其中的3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行为人因侵权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侵害同一植物新品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典型案例。既强化了对恶意规避强制执行、重复实施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惩戒追击力度,又进一步彰显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最严格保护,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