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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助推“刑行”处罚双向衔接——夏某等九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协同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

  案例简介:2022 年 7 月,夏某、龙某某、但某甲商议合伙成立公司用于销售假酒,利润均分。后三人出资成立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并雇佣推销人员,由公司提供客户名单、电话卡、手机,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销售假酒。2022 年 12月、2023 年 7 月,公安机关在贵阳多处快递仓库及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查获案涉贵州茅台酒、五粮液等各品牌成品酒共1902 瓶。2023 年 7 月,夏某等五被告人被抓获,2023 年 9月,但某甲、但某乙到公安机关自首。经查,该犯罪团伙销售贵州茅台等假冒成品酒共计 1351251 元,查获的 1902 瓶假酒货值金额为 400963 元。2024 年 8 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01 知刑初 10 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夏某等九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3 万元至50 万元不等的刑事处罚。判决生效后,贵阳中院向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通报,该局于 2025 年 1 月将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典型意义:本案系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司法机关通过与行政机关建立的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行政案件向行政机关通报,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不遗漏,体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双向衔接。同时,本案遵循了当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行政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时,应遵循“先刑后行”的原则,即先处理刑事案件,在根据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处理行政案件,确保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协调处理,通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