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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童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王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某童模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加盟合约,约定公司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在某地区进行品牌推广课程销售”,将其企业标志、品牌名称、商标标识、培训课程等经营资源许可王某使用,王某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合约签订后,公司收取王某加盟费6万元,王某制作标语、横幅,购买衣服等花费若干。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公司商标注册申请,但未注册成功。后双方发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约,返还加盟费和经济损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同名称及公司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或经营资源不影响合同性质。公司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两店一年”的规定,不具有约定的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其行为致使王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对王某相关诉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无论是餐饮零售等传统行业,还是教育健康等新兴领域,加盟连锁模式都无处不在。但在特许经营行业繁荣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特许人缺乏核心资源、虚构盈利前景、隐瞒经营风险、合同条款失衡、行业监管滞后、“割韭菜”式发展等风险和挑战。本案依据合同内容准确判断合同性质,在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规定,不具有约定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也没有请求以欺诈撤销合同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但特许人构成根本违约,据此支持被特许人合理诉求。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助力构建行业健康生态体系,推动特许经营行业从“野蛮生长”走向“合规发展”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