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某药业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受托方某生物科技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约定研发注射用某乳剂项目。合同履行前期,双方尚能协同推进新药研发及申报工作,此后双方一度中断联系,导致项目搁置近四年。后某药业公司决定重启该项目,但新药注册申请最终没有通过注册审批。某药业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研发费用及利息等,某生物科技公司反诉请求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案涉药品注册申请未获批准,某药业公司未积极推进案涉项目审批,与项目最终未能获批存在一定联系;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案涉药品不予批准的具体理由,结合双方履行情况,项目未获批准不能完全归咎于某一方,而是双方均有一定责任,故判令解除合同,驳回反诉和某药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加强对生物科技、创新药等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激励生命科学、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应有之义。本案涉及生物医药技术委托开发,案涉新药研发因技术路线选择、市场竞争环境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双方当事人亦在履约过程中互有违约行为而致研发失败。人民法院准确理解把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合理确定研发失败的风险负担,切实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对于营造包容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