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某韩国公司是某高尔夫模拟器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对该权利软件进行复制、修改,制作出被诉侵权软件并对外销售。被告某文化体育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向某科技公司购买被诉软件用于商业经营使用。原告以二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法院认为二被告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某科技公司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按照原告损失的1.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故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某科技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15万元、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65万元,某文化体育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112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在判令侵权行为人在赔偿损失之外,按照原告经济损失的1.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显著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此外,本案为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在上诉期间适用诉讼禁令,责令二被告在二审判决前停止侵权行为。本案彰显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担当和作为。同时依法运用诉讼禁令制度,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对建设公平、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