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某电子有限公司系第12827035号“
”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触点、电开关、传感器等。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了德国S公司生产的主令控制器,其商品铭牌上标有“
Spohn+Burkhardt”标识。S公司注册了“
”“
”“
”等商标,分别核准在第12类、35类、9类等商品。S公司针对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商标提出异议、无效、撤销等行政程序,经过行政诉讼,确定某电子有限公司系争议商标的权利人。某电子有限公司以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主令控制器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从案外人S公司针对案涉商标提起的异议、无效、撤销程序来看,虽然案涉商标仍属合法有效、行政程序并未认定恶意抢注,但某电子有限公司抢注的意图明显,在此情况下其起诉被抢注方的产品侵权,有滥用知识产权嫌疑,亦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在不能否定案涉商标的合法有效性的前提下,本案从不构成混淆的角度,结合某电子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对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作出了相应贡献,认定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带有被诉侵权标识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体现了司法对于商标抢注及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