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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诉泉州某宝宝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阿某某系第 11613366 号 “微信图片_20260517213700_354_2_副本.png 艾孜宝宝EZEZBUVAK”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5 类婴儿尿布等。其发现被告伽师县某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中心等三家销售商及泉州某宝宝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婴儿尿布商品使用 “微信图片_20260517213731_356_2_副本.jpg爱媬媬”商标,认为该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被告泉州某宝宝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其使用商标系经新疆某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授权, 且该公司持有第27369904 号 “微信图片_20260517213731_356_2_副本.jpg爱媬媬”注册商标,与原告商标不构

  成近似。 同时,泉州某宝宝商贸有限公司已就原告商标 “连续三年未使用” 申请撤销,原告亦对泉州某宝宝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相关行政程序正在进行中。

  【裁判要旨及结果】

  法院认为,注册商标冲突的认定需以行政程序解决权利基础问题为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若争议本质为两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且当事人已启动商标无效或撤销程序,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待行政程序终结后再行审理。故裁定驳回原告阿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在行政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民事侵权之诉缺乏审理基础,需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商标的效力作出最终决定后再行主张权利。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裁定驳回起诉,进一步明确了注册商标冲突纠纷中行政程序优先的司法规则,即商标权利基础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避免司法越权裁判,既维护行政专业判断的权威性,亦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同时,案件引导权利人在民事救济前通过行政程序稳固权利基础,减少因权利状态不明引发的诉讼资源浪费,并警示市场主体规范商标使用行为,注重避让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