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2 年 5 月,新疆喀什公安机关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在董宏某经营的汽车配件店内查获假冒 “霍尔赛特” 品牌涡轮增压器 80 台(货值 9.3 万元)。经查,2016 年至 2022 年间,董宏某通过微信联系上游供应商,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采购假冒涡轮增压器 252 台,其中 172 台 已销售至本地修理厂及个人,销售金额 24.4 万元。 涉案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系假冒,相关进货单据、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董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 13 万元。
【裁判要旨及结果】
法院认为,行为人长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销售金额 24 万余元,未销售货值 9 万余元,构成 “其他严重情节” ,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 “销售金额”与 “违法所得” 的适用衔接问题,本案明确对于持续跨越法律修正时间节点的犯罪行为,仍可将 “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 “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依据。对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履行财产刑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并通过提高罚金额度强化惩治效果。董宏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长期销售, 已销售金额达 24 万余元,符合 “其他严重情节”认定标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自愿认
罪认罚、主动缴纳超额罚金且经社会调查评估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13 万元( 已缴纳),没收全部未销售假冒商品。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破解法律修订后 “销售金额”与 “违法所得”的衔接难题,明确对跨法持续犯罪行为,依司法解释将销售金额 24 万余元及未销售货值 9 万余元整体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确立地区类案裁判标准。创新 “预缴罚金+矫正评估”机制,以被告人缴纳 2.2 倍罚金及合规承诺实现惩防并举,破解知识产权犯罪 “轻缓化”治理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