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3 年 3 月,被告人赵某某( 山西某酒庄实际经营人)与新疆喀什市某酒吧签订酒水供货合同,通过物流跨省运输假冒 “马爹利” “轩尼诗”等注册商标的洋酒至喀什销售。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假冒洋酒 828 瓶,货值金额 102.8 万元。经查,赵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采购无合法来源的侵权商品,通过租赁仓库、雇佣人员配送等方式长期向酒吧供货牟利。
【裁判要旨及结果】
法院认为,经营者长期从事特定商品销售,以显著低于市场价采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商品,且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观故意;在侵权商品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证时,可依据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犯罪数额。 同时强调,被告人虽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存在转移财产、销毁电子证据等妨碍侦查行为,依法不适用缓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没收全部假冒商品。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省生产销售假冒国际知名洋酒的典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院通过物流追踪、价格比对、电子证据固定等全链条审查,精准认定犯罪数额与主观恶意,对以 “真假混售” “行业潜规则”为由逃避责任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维护进博会参展品牌合法权益,实现制假、运假、销假全链条惩治,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司法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