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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某锅炉公司与哈尔滨某电力设备公司、北京某电力设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哈尔滨某锅炉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锅炉公司)成立于1954年,在业界具有很大影响力,业界简称其为“哈锅”。2017年至2019年间,哈尔滨某电力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电力设备公司)、北京某电力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力设备公司)为了投标、中标经营项目,冒用哈尔滨锅炉公司授权、资质、业绩、图纸等资料,获利41,570,186.73元。哈尔滨锅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哈尔滨电力设备公司、北京电力设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哈尔滨电力设备公司、北京电力设备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均含有“哈锅”字样,且其又实施冒用哈尔滨锅炉公司的业绩、图纸、资质、授权,足以使交易对方误认为其与哈尔滨锅炉公司存在特定关系,导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哈尔滨锅炉公司请求保护在涉案7个项目中冒用其业绩材料中所包含的经营信息。经核实,上述业绩材料中包含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客户信息。哈尔滨锅炉公司举证证明其已通过在合同封面有标注“商密(A)★10年”或者“商密(AA)★10年”字样、与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下发《公司商业秘密事项》及《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对上述经营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上述合同内容所涉哈尔滨锅炉公司的业绩材料能为哈尔滨锅炉公司带来商业收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哈尔滨锅炉公司请求保护的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哈尔滨电力设备公司、北京电力设备公司未经哈尔滨锅炉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含有哈尔滨锅炉公司商业秘密的业绩材料进行投标,侵犯了哈尔滨锅炉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23个项目均系公开招投标项目,哈尔滨锅炉公司未进行投标,即使投标中标概率50%,酌定以哈尔滨电力设备公司、北京电力设备公司各自获利总额的50%作为赔偿数额并各自支付合理维权费用。判决:哈尔滨电力设备公司赔偿哈尔滨锅炉公司经济损失17,257,324.37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北京电力设备公司赔偿哈尔滨锅炉公司经济损失3,527,768.57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哈尔滨电力设备公司与北京电力设备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招投标过程中,冒用知名企业资质、授权、业绩、图纸,擅自使用含有知名企业商业秘密的业绩材料,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多见。对此种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和依法判定赔偿,对引导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公平竞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