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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用品公司)经“始祖鸟”商标权利人授权,有使用涉案商标且享有诉讼维权获得赔偿的权利。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刘某在其经营的服饰店内,通过微信方式销售假冒“始祖鸟”“安德玛”“迪桑特”“斐乐”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共销售侵权商品4931件,销售金额共计1,504,628元。2021年6月9日,公安机关在该服饰店及库房内查获尚未出售的侵权商品2130件(均已扣押),价值共计381,095元。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刘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后体育用品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某因同一侵权行为已受到刑事罚金的处罚,但是否被处以刑事罚金,仅是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予以考量的因素,而不是免除惩罚性赔偿的法定事由。综合考虑刘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因侵权所获得利益,以及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体育用品公司主张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倍数,较为适当,予以支持。刘某在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金额为1,667,435元,其中,销售“始祖鸟”品牌商品的占比大约在35.3%,由此可计算得出刘某销售“始祖鸟”品牌商品的销售金额为588,604.555元。服装零售业的利润率通常在20%-60%之间,刘某主张其销售利润率为20%,公安机关亦是按照20%作为刘某的销售利润率,计算得出刘某销售“始祖鸟”品牌商品的获利为117,720.911元,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适用1倍的惩罚性赔偿,刘某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为235,441.822元。亚玛芬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虽然包含了合理开支,但其没有举示合理开支的相关证据,故法院确定刘某赔偿体育用品公司235,441.822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厘清了刑事案件处理后,民事案件中是否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促进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对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