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某农垦集团公司、某商贸集团肇东产业园与罗某、七台河某酒业公司、黑龙江某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农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农垦集团公司)是第33类白酒商品上第105256号“”、第32182306号“”、第33类第5332107号、第32195036号太阳图形“”、“”商标注册人。农垦集团公司授权某商贸集团肇东产业园(以下简称肇东产业园)使用前述商标。

  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共两类:第一类产品包装显示委托方为七台河某酒业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酒业公司),被委托方为保定某酿酒厂(以下简称保定酿酒厂),共有北大荒往事52度东北农垦特产酒500ml、北大荒往事42度东北农垦特产酒500ml、北大荒往事42度东北农垦纯粮酒500ml、北大荒往事52度农垦纯粮酒100ml四个品种,以上白酒使用与“北大荒”文字商标相近似的“北大荒往事”商标,同时使用“北大荒”太阳图形商标及“北大荒集团”字样,在“淘宝”电商平台、“拼多多”电商平台、百度、抖音及快手短视频平台上以农垦集团公司名义进行宣传。第二类商品为包装印有黑龙江某酒业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酒业公司)生产的53度兵团北大荒往事500ml白酒。农垦集团公司、肇东产业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七台河酒业公司、保定酿酒厂、黑龙江酒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北大荒”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原保定酿酒厂销售北大荒往事白酒的行为已被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并被法院判决侵权,明显存在侵权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北大荒”商标的许可使用费30万元/年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为45万元,并承担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鉴于原保定酿酒厂已注销,罗某作为投资人应承担前述民事责任。七台河酒业公司委托原保定酿酒厂生产侵权产品,其与原保定酿酒厂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七台河酒业公司委托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在淘宝网、拼多多均有销售,与罗某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黑龙江酒业公司仅在实体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销售范围较小、销售数量不大,酌定黑龙江酒业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万元。判决:罗某、七台河酒业公司、黑龙江酒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标注“北大荒往事”白酒的侵权行为;罗某、七台河酒业公司、黑龙江酒业公司停止使用农垦集团公司、肇东产业园企业名称(含简称、字号);罗某给付农垦集团公司、肇东产业园经济损失4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七台河酒业公司对罗某上述债务中的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黑龙江酒业公司给付农垦集团公司、肇东产业园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万元。

  【典型意义】

  “北大荒”既是企业字号,也是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本案中,各被告恶意攀附“北大荒”品牌的知名度,生产、销售仿冒产品,侵权情节恶劣。法院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以严格司法树立鲜明导向,为知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