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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谷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例索引

  一审:(2024)浙8601刑初26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委托方无商标授权,仍接受委托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进行代加工,虽未参与后续销售环节,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鉴于其仅提供生产帮助、收取固定加工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推荐理由

  本案是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落地实践,将知识产权刑事被告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不仅对其实施了多项联合惩戒措施,更向社会释放了“侵权必受罚、失信必受限”的强烈信号,实现了从“刑事打击”到“信用约束”的无缝衔接。通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有序衔接、高效联动,生动诠释了在浙江构建“严保护、大保护”格局中,以信用监管强化司法威慑力的制度创新。本案充分发挥司法专业审判与行政信用监管的双重优势,实现跨部门同向发力,为知识产权织密织牢协同保护网,彰显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鲜明导向。

  本案入选“2025年度浙江省‘法护知产’典型事例”。

  案情介绍

  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系第10629766号“KOLON”、第3334578号“KOLON SPORT”等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外套、羽绒服装或运动衫、防水服等。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谷某在二人共同经营的某服装加工厂内,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接受另案处理人员陈某某委托加工假冒可隆牌羽绒服271件,共同收取加工费人民币56740元。陈某某向被告人徐某、谷某提供原材料及注册商标标识,陈某某等人将上述加工完成的假冒可隆牌羽绒服取回后并通过淘宝平台店铺对外销售。被告人徐某、谷某参与加工的该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3万余元。公安机关经侦查扣押相关可隆牌羽绒服,经认定,系侵犯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4年3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到案;同日,被告人谷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徐某、谷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谷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徐某、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系自首,被告人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谷某均自愿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对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扣押手机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徐某、谷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此后,法院将二人涉刑案件信息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建议同步推送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于2025年5月14日决定将徐某、谷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法院,完成从刑事处罚到信用监管的高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