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2024)浙8601刑初57号
裁判要旨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杭州亚运会会徽、吉祥物等图案标志生产相关商品并销售,属于擅自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2.侵犯著作权罪要以营利为目的,但不要求实际获得利益。即便侵权产品未销售,行为人只要完成了其中的复制行为,就应当认定构成既遂。
推荐理由
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杭州亚运会即将召开之际,周某、金某、涂某某、易某某、潘某某未经亚组委许可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复制发行印有亚运会会徽和吉祥物图案的彩盒、价格标签等复制品,樊某某未经亚组委许可加工亚运吉祥物。亚运会是国际体育盛事,其吉祥物、会徽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凝聚了主办方的巨额投入与创造结晶,更承载着体育精神与国家形象。六名被告人作为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实施侵权行为,扰乱文化市场秩序、阻碍体育产业健康发展。本案的公正高效审理,体现了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担当,也提升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情介绍
2023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金某、涂某某、易某某、潘某某未经亚组委许可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复制发行印有亚运会会徽和吉祥物图案的彩盒、价格标签等复制品,其中周某委托金某定制彩盒及标签并出售,非法经营数额1万余元。金某分别接受周某及另案处理人喻某某委托,通过涂某某定制生产两批规格不同的印有亚运会吉祥物图案及会徽“潮涌”图案的彩盒,非法经营数额1.5万余元,涂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1.2万余元。易某某接受周某委托通过被告人潘某某下单印制印有亚运会会徽“潮涌”图案的价格标签,另自行印制印有亚运会会徽“潮涌”图案的镭射防伪标签并出售,获取非法利益。潘某某接受委托,以此获取非法利益。樊某某加工生产亚运会吉祥物成品玩偶,非法经营数额2.3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周某、金某、涂某某、易某某、潘某某、樊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金某、涂某某、易某某、潘某某、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亚组委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分别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各委托人与接受委托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关于辩护人提出金某系从犯,应当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金某分别接受周某、喻某某(另案处理人)委托,通过涂某某定制生产两批规格不同的印有杭州亚运会吉祥物及会徽图案的彩盒,金某作为非法制作侵权产品的受托人同时也是委托人,对于涂某某而言是犯意发起者,其以营利为目的,未对周某、喻某某审查授权文件,且明知所包装的亚运吉祥玩偶并非正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涉案美术作品,金某与其委托人与接受委托人对于犯罪危害后果的发生作用相当,故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