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2024)浙8601民初29号
裁判要旨
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擅自删除作者的署名或增加未参与创作者的署名,均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以作者身份申请登记他人创作作品的行为,应认为属于侵犯著作权人在作品上署名、表达自己作者身份的权利。
推荐理由
该案系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通过厘清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妥善解决涉外权利人跨境生产经营受阻问题。为切实推动双方“案结事了”,经过承办法官多轮释法明理,双方在判决生效后对赔偿金额和另一产品图案的矛盾纠纷达成进一步和解,二被告亦一次性全额付清调解款,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通过以判促调,一揽子化解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纠纷,切实保障境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跨境贸易健康发展营造高效、公开、可预期的国际营商法治环境,推动涉外法治健康有序发展,彰显了中国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责任担当。
结案后,原告拉某向法院寄送感谢信。其在信中屡次对中国法院及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细致严谨的工作态度、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表达了感谢,对法院“以案促调”的工作方式方法表示肯定,同时多次称赞中国司法“有力地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让我深切感受到中国法律的公正与力量”,并对未来中印两国人民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的经贸合作表达了期盼。
案情介绍
原告拉某系印度某扑克牌产品图案的著作权人及相应的商标权利人,委托中国厂家生产扑克牌产品并转运至印度市场进行销售。其持有的商标最早于1956年在印度注册,同时经过两代人权利继承。2022年1月7日,被告黄某擅自截取上述扑克牌产品图案的主要部分进行版权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于2023年5月22日凭借前述作品登记证书将该扑克牌产品图案在海关进行了知识产权备案。2023年8月,原告拉某委托案外人出口印度的一批扑克牌产品,因涉嫌侵犯被告黄某前述备案图案的著作权被海关查扣。同时,由被告黄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句容某纸业公司在多个电商网站销售使用前述图案的扑克牌产品。原告拉某认为,二被告的前述行为侵犯其涉案扑克牌产品图案的著作权,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扑克牌产品图案权利归属、撤销作品登记证书及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含合理费用)合计15万元。
二被告认为原告拉某并非涉案扑克牌产品图案的著作权人,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拉某提交的注册商标信息及其父亲遗嘱内容,可以反映原告拉某主张的其系在获得权利的商标图案上对于图案进行一定调整并注册商标的事实。原告拉某委托中国厂家生产印有涉案图案的扑克牌产品后发往印度,相关产品于2005年已在市场流通,故其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在2005年时已将涉案美术作品使用于产品中,并在中国生产运往印度,二被告具有接触可能性。被告黄某以作者身份申请登记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拉某涉案美术作品的署名权,被告句容某纸业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商网站中销售、展示印有与涉案美术作品基本一致图案的牌类产品,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黄某系被告句容某纸业公司唯一股东,且其负责采购、沟通等相关事宜,对涉案作品进行了登记并生产、销售使用了涉案作品的产品,应就被告句容某纸业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关于撤销作品登记证书及海关备案的诉请,因并非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拉某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被告黄某在《浙江日报》刊登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在判决生效后对赔偿金额和另一产品图案的矛盾纠纷达成进一步和解,二被告亦一次性全额付清调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