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2023)浙8601民初970号
二审:(2024)浙01民终4348号
裁判要旨
投诉举报机制是短视频平台商业生态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能够维护用户权益和满意度、净化内容生态、增强平台信任度、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从事代为举报投诉业务的经营者,未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查,以明显不合理、不相符的理由进行恶意、批量举报,增加投诉曝光率等方式进行投诉的行为,会使得合法正当的账号或内容被限流、下架,亦会成为同行业的恶意竞争手段,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予以规制。
推荐理由
除我国民法典要求平台为权利人提供举报投诉渠道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制度,平台通常也为普通用户提供举报非法侵权内容的入口。如何保障举报投诉机制的健康运转,在为公众提供顺畅举报通道的同时防止不法举报的发生,值得研究。本案为深入理解平台举报投诉机制的本质、妥当平衡各方利益,最终达到维护良好网络言论秩序的目的,提供了讨论契机。案件判决为厘清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边界、完善互联网平台举报投诉机制作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探索。
本案曾入选“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案情介绍
二原告共同运营某短视频平台,设置投诉举报通道并在用户协议等平台规则禁止恶意举报和恶意投诉解封等扰乱平台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二被告共同宣传、推广、销售代举报、代解封等服务并以6元每次(100次起售)的价格标准向用户提供涉案短视频平台用户主页、作品、直播间等多种类型的代举报服务。二原告认为二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二被告辩称其代为投诉能够高效帮助投诉人达到维权目的,未损害用户权益,也能督促二原告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强内容管理的意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用户基础和内容资源是短视频平台的重要商业资源,直接影响其竞争力,短视频平台通过有效的用户投诉举报机制,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和谐、维持内容资源、保障用户权益,增强用户的信任感与满意度,二原告享有基于投诉举报机制形成的互联网商业生态系统、用户基础、内容资源而形成的竞争优势、竞争利益。2.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其一,从行为方式和手段上来看,淮安某网络公司对于取证购买要求投诉的用户主页、用户视频和直播间虚构、编造投诉理由不符合被投诉的视频、用户主页和直播间的具体情形,并使用多台设备、多个账号进行大量重复投诉,且二被告未提交其存在评估标准、过程,其行为显然难谓正当。其次,从行为目的来看,淮安某网络公司的代投诉举报行为是一种牟利性的商业行为,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针对性,主观上具有破坏涉案短视频平台投诉举报机制、投诉主体、投诉范围、投诉流程的故意,客观上会导致涉案短视频平台投诉处理的负累、他人账号的限流。3.被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涉案短视频平台建立了投诉渠道并公布了投诉举报方法,淮安某网络公司作为专门提供代投诉举报服务的公司,商业模式具有寄生性,一定程度上属于“搭便车”的行为。但其通过引导不特定的用户在平台以批量的、增加平台负担的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亦未按照要求如实选择举报理由和提供举报资料,不仅扰乱了投诉举报机制的正常秩序,损害二原告的利益,亦会导致涉案短视频平台举报投诉机制沦为恶意竞争或其他目的的工具,造成被举报的账号、视频、直播间被误判,损害其他用户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宣判后,二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