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2023)浙8601民初934号
二审:(2024)浙01民终6166号
裁判要旨
平台作为用户数据的收集者、处理者,基于“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对其合法收集并存储的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享有合法权益。第三方未经许可,通过不正当手段抓取、使用大量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不仅可能对单一的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侵害,亦会对平台基于个人数据维护、分析、运用所带来的商誉、用户信任度、商业运营、个人信息安全等竞争优势、经济利益造成损害,侵害了平台对个人数据享有的竞争性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推荐理由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推动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核心引擎。个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重要一环,如何合理利用个人数据,发挥个人数据更大价值值得思考和研究,“数据二十条”要求既要提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也要“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本案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理念,针对平台对于个人数据应否享有权益及其范围、公开的个人数据合理利用边界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丰富了数据权益场景化分析类型,为后续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同时为行业内部建立了良好的行为规范,有助于引导企业在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更加注重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推动大数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案曾入选“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
案情介绍
二原告共同运营某短视频平台并提供多种直播形式,其中主播通过在直播间中开启观众保护功能,则任何用户无法查看直播间观众的完整昵称、无法通过点击观众的昵称或头像访问该用户的个人主页,亦无法识别发言、送礼等信息的来源。二被告销售的多款某短视频平台直播间数据采集软件可自动采集设置观众保护功能的某短视频平台直播间UID、用户昵称、账号、联系方式、IP属地、关注数、发言数、发言内容、送礼数等用户数据。二原告认为,二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
二被告辩称,涉案数据除UID外,其他大量数据信息是公开可见的,且是否开启观众保护开关的决定权在主播,故涉案数据在一定的场合中完全属于公开的数据,对公开的数据的抓取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涉案数据属于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涉案数据包括绝对不公开数据、直播间场景不可见数据和直播间场景可见数据三个维度的数据,且能够单独或者互相结合识别或关联到特定自然人,属于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2.涉案数据的形成、维护与平台密不可分,且二原告为涉案数据作为关键竞争资源投入了成本,设置观众保护功能提供给主播用于直播,避免同行获客、保护观众隐私,应当认为二原告已将直播功能和直播间个人数据作为重要的经营手段予以运营和保护。二原告通过自身经营活动吸引用户积累的个人数据对于平台经营者具有重要意义,该些数据的积累与分析,对于理解用户偏好、优化内容推荐算法、提升用户体验、保障内容安全以及促进平台与创作者、商家之间的良性生态发展至关重要,涉案数据整体能够为二原告带来竞争优势。3.涉案数据属于承载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二被告提供的被诉软件在抓取涉案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未获得用户的授权同意,具有不正当性。涉案数据系在直播间细分场景下的个人数据集合,二原告除对涉案个人数据享有权益外,还包括对涉案个人数据进行衍生性利用或开发、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内容推荐所获得的经营利益、维护数据安全而产生的成本控制等。被诉软件抓取直播间场景中的个人数据,突破了平台防护措施和观众保护措施,会妨碍某短视频产品的正常运行,且不仅可能会导致用户信息泄露造成直播间私域引流、用户截流等情形,亦会影响二原告基于对直播间个人数据分析来理解用户偏好、优化算法推荐、保障内容安全等而形成的业务策略的开展,损害了二原告和直播间用户及主播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宣判后,二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