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2024)浙8601民初642号
裁判要旨
短视频平台通过服务协议、技术措施(水印、查重审核)、举报机制等构建的原创保护体系,以及用于识别创作者与运营主体的平台标识、水印等,所蕴含的合法经营性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平台合法设置的原创保护措施,为用户规避平台审核、搬运他人内容提供便利,不当摄取平台运营成果、降低侵权成本,割裂内容与创作者、平台的关联,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方主体明知他人实施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仍为其提供跳转、推广等帮助的,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推荐理由
本案精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原创保护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本案明确了短视频平台原创保护体系的司法保护边界,强化了对平台投入成本形成的内容生态等合法竞争优势的保护,厘清了“技术中立”的适用边界,确立了技术创新必须服务于合法目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引导数字技术向善发展。同时,本案明确了平台生态中各类主体的责任边界,推动形成多方协同治理的数字市场治理格局,为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数字经济法治环境提供了重要实践样本,助力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案情介绍
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共同运营的抖音App系短视频分享平台,其通过多种手段构建原创保护体系,包括所有视频均带有抖音标识及原创作者抖音号,尊重原创者意愿开发禁止视频下载功能,设立投诉举报流程,发布用户服务协议规范用户行为等。北京某信息公司开发、运营的APP、微信小程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去除抖音视频自带的创作者抖音号、抖音标识以及视频尾部引流宣传界面水印功能,使用户可以获取抖音无水印视频内容,并帮助用户绕过抖音平台查重审核,实现视频去重等功能;同时,北京某信息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微信小程序对上述被诉功能进行了宣传、销售、跳转等;海南某信息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为北京某信息公司的被诉行为提供跳转渠道。二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判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北京某信息公司辩称视频去重不能保证处理过的视频能通过抖音审核发布到抖音,该工具只是减少视频基础编辑的重复工作,其实际功能并不违法违规。海南某信息公司辩称其名下的微信小程序仅具有跳转功能,不构成侵权。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科技公司作为抖音App的开发运营主体,为加强版权保护,制定相关服务协议、自律公约、隐私政策,设置“视频举报”“侵权举报”功能,并根据发布者意愿设置视频下载权限和允许下载视频自动添加水印功能,在短视频平台行业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竞争优势,且抖音短视频自带创作者的抖音号是短视频制作者主体身份的展示,抖音号、抖音标识、抖音水印已成为抖音平台区别于其他平台用于识别运营者的独特方式,其中蕴含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北京某信息公司通过技术手段突破了抖音应用自动添加水印的技术限制,违背了抖音视频发布者的个人意愿,既割裂了抖音视频与其创作者之间的关系,也割裂了抖音视频与抖音运营者之间的联系,妨碍了抖音应用的正常运营;与此同时,北京某信息公司通过不当摄取抖音平台投入较高运营成本获得的视频资源,为用户实施视频搬运行为提供技术便利,降低侵权成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上述被诉行为均系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实现,且二被告对外宣传时具有明确的帮助用户规避短视频平台自动添加水印、查重审核等主观意图,不仅违反了《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亦突破了抖音平台的原创保护措施,具有不正当性,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此外,海南某信息公司明知前述技术手段的目的和功能仍为北京某信息公司的部分被诉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损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综上,北京某信息公司通过技术手段规避、突破抖音平台设置的原创保护措施,去除抖音自动添加的水印、规避查重审核等行为,以及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北京某信息公司提供帮助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妨碍、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正常运行,损害了二原告及抖音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判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海南某信息公司就其中1.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