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3刑初628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以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综合分析。
推荐理由
随着数字内容产业的蓬勃发展,以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影视剧为代表的文化“新三样”正深度融入大众生活。为相关行业带来前所未有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本案系一起同时侵犯多个知名美术作品著作权、实现刑民同步处理且成功达成民事全额赔偿和解的典型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三合一”审判模式的优势,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成立版权保护快速响应小组,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合力。该案正是落实文化“新三样”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的生动实践,彰显了对恶意、规模化、利用网络渠道侵犯知名IP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对同类网店侵权犯罪具有较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通过刑事惩戒与民事赔偿并举,既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又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为文化“新三样”发展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楚某某、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哪吒系列”“熊出没系列”“未定事件簿系列”美术作品至抱枕上,并通过其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被控侵权抱枕上面印制的角色形象与案涉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经统计,被告人楚某某、沈某已销售含案涉美术作品形象的抱枕约9000个,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上述侵权商品130余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楚某某、沈某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北京光某影业有限公司、华强方某(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上海米某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均以要求被告人楚某某、沈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期间,经法院组织调解,三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均达成和解,由被告人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楚某某、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楚某某、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某、沈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楚某某、沈某已赔偿各权利人,并取得部分权利人谅解,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楚某某、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赔偿各权利人并取得部分权利人谅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分别判处被告人楚某某、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楚某某、沈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