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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某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0民初4932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原告公司会员机制,通过控制大量非正常消费账号,将消费者消费产生的“捞币”等权益集中归集并兑换为代金券二次销售牟利。该行为突破原告公司设立的会员权益门槛,违反了会员账号“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他人使用”的规则限制,降低了消费者注册及持续使用该餐饮品牌个人会员账号的积极性,且在未获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侵占本应归属于实际消费者的“捞币”等会员权益,最终会损害权利人基于会员制度获得的竞争性权益与消费者利益。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推荐理由

  本案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规制经营主体寄生于某餐饮公司会员权益体系,通过兜售“低价代金券”以实现在其控制的消费会员账号累计“捞币”,从而兑换并出售新的代金券谋利的行为。该案提示消费者及经营者“用券有道”“逐利有道”,明晰市场行为边界,有力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竞争权益,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

  案情介绍

  四川海某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系“海某捞”品牌餐饮的运营单位,海某捞微信小程序及会员制度等由四川新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进行维护。二者建立与维护的会员制度中海某捞会员账号中通过消费充值等途径累积的“捞币”可用于兑换礼品、代金券、生日礼物等,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用户粘性等,为二者带来商业利益,二者享有对该会员制度的竞争权益。2023年5月至2025年2月期间,朱某某囤积并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在淘宝平台上出售品牌代金券的模式吸引消费者通过订单代付的方式,即通过登录朱某某所控制的品牌会员账号支付餐费的模式,将每次交易海某公司、新某公司回馈给消费者的“捞币”等会员账号权益集中到其所控制的会员账号中,其再将“捞币”兑换成代金券以销售牟利,形成“出售代金券用于结账-累积虚拟币-用虚拟币兑换代金券”的持续滚动获利模式。朱某某所控制的非正常消费品牌会员账号多达二三十个,涉案被控侵权链接销售数量达到6万单以上。海某公司、新某公司以朱某某上述行为破坏其会员制度、积分系统和会员规则,损害其商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某停止不正当竞争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朱某某辩称其与二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代金券来源合法、未造成实际损害等,并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海某捞”微信小程序的会员须知由新某公司制定并维护,海某公司则系“海某捞”品牌餐饮的运营单位,二者分工完成了“海某捞”品牌餐饮的运营,有权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的不正当竞争之诉。根据在案证据及朱某某的陈述,朱某某通过购买大量海某捞美团代金券并在此基础上以优惠价吸引去海某捞门店消费的消费者在其涉案淘宝店铺下单,同时通过订单代付的方式在其控制的品牌会员账号中获取大量捞币并在后续为消费者订单代付时将该些捞币兑换成代金券以获取差价利益,实际上起到了将捞币变现的效果。同时,虽然海某公司、新某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消费者到海某捞门店消费后可以在不注册海某捞会员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点单付款,但朱某某上述行为也会使得消费者注册、持续使用海某捞会员账号的积极性降低,降低海某捞会员账号注册和使用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力,从而降低海某公司、新某公司的用户粘性,侵害了二原告基于会员制度享有的竞争权益,增加其维护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二原告的正常经营,也必然损害其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朱某某赔偿海某公司、新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