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初2028号
裁判要旨
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严格保护。二被告未经权利人同意,滥用AI换脸技术进行虚假实名认证,非法登录他人账号获取收货地址、购物车信息等数据并向第三方出售,同时还提供有偿虚假认证服务。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对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更破坏了长期建立的社会信任秩序和稳定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侵权。
推荐理由
本案系浙江省首例涉AI技术伪造人脸通过活体认证的公益诉讼案,裁判确立了滥用AI技术实施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规则与治理路径。法院将“AI换脸+个人信息非法获取”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明确将利用AI技术伪造活体认证视频、绕过人脸识别机制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厘清了技术滥用在民事侵权与公益损害层面的双重违法性。本案不仅关注个人信息泄露本身,更将破坏社会信任秩序与稳定环境纳入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范畴,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司法保护边界,体现了司法从单纯救济个体向维护系统性社会信任的延伸。本案的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主动应对科技发展挑战的立场,激发了社会多方主体对AI滥用治理的关注与讨论,为构建技术治理社会共治格局提供了实践契机。本案被写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工作报告,并入选2025年度“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本案系浙江省首例涉AI技术伪造人脸通过活体认证的公益诉讼案,裁判确立了滥用AI技术实施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规则与治理路径。法院将“AI换脸+个人信息非法获取”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明确将利用AI技术伪造活体认证视频、绕过人脸识别机制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厘清了技术滥用在民事侵权与公益损害层面的双重违法性。本案不仅关注个人信息泄露本身,更将破坏社会信任秩序与稳定环境纳入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范畴,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司法保护边界,体现了司法从单纯救济个体向维护系统性社会信任的延伸。本案的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主动应对科技发展挑战的立场,激发了社会多方主体对AI滥用治理的关注与讨论,为构建技术治理社会共治格局提供了实践契机。本案被写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工作报告,并入选2025年度“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本案系浙江省首例涉AI技术伪造人脸通过活体认证的公益诉讼案,裁判确立了滥用AI技术实施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规则与治理路径。法院将“AI换脸+个人信息非法获取”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明确将利用AI技术伪造活体认证视频、绕过人脸识别机制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厘清了技术滥用在民事侵权与公益损害层面的双重违法性。本案不仅关注个人信息泄露本身,更将破坏社会信任秩序与稳定环境纳入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范畴,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司法保护边界,体现了司法从单纯救济个体向维护系统性社会信任的延伸。本案的审理彰显了司法机关主动应对科技发展挑战的立场,激发了社会多方主体对AI滥用治理的关注与讨论,为构建技术治理社会共治格局提供了实践契机。本案被写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工作报告,并入选2025年度“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
案情介绍
被告胡某甲、胡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头像照片、身份证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并利用AI换脸技术制作出足以以假乱真的虚假活体认证视频。随后二人通过在手机中植入虚拟相机应用程序,替换本地手机相机。当平台调用摄像头进行人脸识别验证时,系统会自动播放预制的认证视频,从而轻松绕过人脸识别这一安全防线,强制登录他人账号,获取收货地址、购物车信息等数据并出售牟利。此外,二人还提供有偿虚假实名认证服务。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非法处理他人敏感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不特定社会主体权益,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故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提起的追究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法律责任,制止、弥补、修复公共利益损失的诉讼,其核心是维护不特定社会主体的社会公共利益。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流转变得无处不在,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个人信息在为各个主体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与滥用风险,滋生各种各样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而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可能对社会公众的人格尊严、财产安全和隐私权造成损害。具体到本案,被告胡某甲、胡某乙明知其所实施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仍使用AI换脸技术深度合成伪造活体验证视频,并在未经相关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自制的含有他人人脸信息的深度合成伪造活体验证视频用于他人某平台的验证,强制登录他人的某平台账号,将他人某平台账号中的用户收货地址、收货人信息、购买记录、购物车信息截图打包售卖给案外人。此外,两被告还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实名认证两款交友软件并以此对外牟利。上述行为均侵害众多不特定社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相关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侵权,应承担消除影响、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款的法律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