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合肥雅某公司在电商平台店铺销售标有“芬某源”字样产品,将海南芬某公司产品去除原包装后在产品和塑料袋上标注“芬某源”“皮肤创面修护敷料”“Forsmile”等字样。海南芬某公司起诉合肥雅某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合肥雅某公司去除产品原包装的销售行为,切断了商标标识和商品或服务来源提供者之间的联系,损害了商标权人经诚实劳动所积累的商誉,人为割裂了商标与商品的特定联系,使消费者无法正常享受应有的售后服务保障,无法通过商标找寻到它所对应的商品,容易被欺骗、误导和产生混淆。合肥雅某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形反向商标混淆,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海南芬某公司与合肥雅某公司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合肥雅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去除原包装可能破坏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导致消费者无法准确识别品牌,削弱商标的区分性和商誉承载功能。去包装后销售可能隐匿商品真实来源、生产日期或成分,导致消费者误购假冒、过期或篡改商品,侵害知情权和选择权。去包装销售者利用原品牌商誉牟利,却未承担相应的品牌建设成本,构成不正当竞争。通过法律手段遏制此类行为,既能保护知识产权,也能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