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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龙公司与某股份公司、某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方法专利默示许可和权利用尽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8日,某龙公司与某股份公司签订(一、二期)脱硫废液提盐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4283.41万元,工程工期180天。合同约定某龙公司负责整个项目工程的工艺、设备选型、电气、仪表、土建等设计及焦炉煤气脱硫废液提精盐装置土建施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开车、生产员工的培训等技术服务;某龙公司允许某股份公司有偿使用其专有脱硫废液技术。2021年12月,某股份公司对脱硫提盐项目的运维工作开展重新招标,某龙公司撤场。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某龙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20年8月25日获得授权。2021年12月31日,某股份公司与某都公司签订项目运维合同,约定由某都公司负责对提盐系统进行技术改造、运行、检修和维护等。某龙公司认为,某股份公司与某都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发明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某龙公司系涉案项目的设计及施工方,技术协议中记载的工艺流程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基本一致。涉案项目技术方案设计施工在前,专利权申请在后,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某龙公司允许某股份公司使用涉案项目工艺且已全额收取合同价款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某龙公司已默示许可某股份公司实施涉案专利,判决驳回某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运用合同法中“默示许可制度”以及专利法中“权利用尽”原则对方法专利的权利人提出的售后限制进行了法律规制,为企业创新发展和投资经营创造了安全、可信赖的市场化、法治化环境,也为司法实践探索“权利用尽”原则是否适用于方法专利相关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