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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侵害商业秘密刑事犯罪认定

  【基本案情】

  “荃优82*”稻品种于2016年6月12日经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湖北省农作物审定品种,2017年7月16日经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安徽省农作物审定品种,2017年7月17日经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贵州省农作物审定品种,2019年10月31日经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国家农作物品种。以上审定证书均记载“荃优82*”品种来源为“荃9311*”“YR082*”。“荃9311*”“YR082*”于2016年1月1日获得水稻植物新品种授权,“荃优82*”于2018年1月2日获得水稻植物新品种授权。某银公司在经过初步试种“荃优82*”达到量产效果后,于2016年9月与其子公司某农公司签订《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将“荃优82*”的国内独家生产经营权转让给某农公司。2019年、2020年,某农公司均与某进种业签订《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承揽合同》,委托某进种业生产“荃优82*”水稻种子,某进种业再委托本地农户种植,并回收农户生产的种子。2019年,某进种业负责人邓某与某信种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勇、工作人员黄某勇共谋,由某进种业从某农公司处骗领额外的“荃优82*”亲本“荃9311*”进行种植,再将私自多产出的“荃优82*”稻种交给某信种业对外销售。为了逃避某农公司的监管,邓某安排黄某向某农公司申报亲本时多申报每亩种植所需的亲本“荃9311*”数量,并将多申报的亲本或交由向某农公司上报之外的其他农户种植,或是在上报表格中隐瞒农户多种植的亩数。2019年至2021年间,某进种业共私自截留“荃优82*”稻种116800斤,并全部交由某信种业对外销售,进而获利。

  法院认为,邓某、王某勇、黄某勇、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邓某、黄某违反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私自繁育稻种,并由王某勇、黄某勇负责销售,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邓某、黄某勇、王某勇、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每一个植物新品种的培育背后都沉淀着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优质的亲本种子对于维持遗传稳定性、提高作物产量和改善作物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案审理彰显了司法对涉种犯罪的严厉惩治力度,保护了种业创新成果,实现以司法手段助推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