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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案——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基本案情】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向下辖换气站点下发调价通知要求按照约定的统一价格销售瓶装液化气等行为构成垄断经营,责令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某公司据此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过程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已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处理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以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所得额计算罚款,更接近违法行为发生时涉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且未将工业气销售所得纳入垄断经营违法所得范围,实际并未增加某公司的罚款数额负担,不扣除水电、房租、运输成本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基于查明事实、考虑违法情节,在一般处罚幅度4%-6%的范围内已选择了较轻的比例4%,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上一年度销售额”是反垄断行政执法过程中计算罚款的基数,其中“上一年度”通常指启动调查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原则上“上一年度”应确定为与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存在年度。反垄断法并未对“上一年度销售额”的具体范围作出界定,将“上一年度销售额”解释为全部销售额具有一定合理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原则上应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应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本案判决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以及敦促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对于推动构建统一开放、公平高效、诚信守法、安全有序的营商环境有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