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某曾在北京科某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后离职进入安徽某公司工作。北京科某公司起诉赵某某、安徽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将某区域客户信息档案表、2017年产品列表暨提成基准点列表、2018年产品列表作为经营秘密;将通信协议、FADE预置位功能、轨迹预置位功能作为技术秘密,要求依法保护。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科某公司的客户信息档案表等经营信息虽然属于商业秘密,但未能证明各被告具有使用行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FADE预置位功能,通信协议帧头和帧尾、具体控制命令与北京科某公司的技术秘密不一致,不构成侵害技术秘密。本案因北京科某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侵权要件均不完整,故判决驳回北京科某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构成要件,缺乏任一个要件均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在认定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后,权利人还应当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