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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到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某某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到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某某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2022年3月底,被告的五名员工,均在朋友圈发文并配图,内容指向原告,其中发文内容均为对原告的贬损性评价及对自身的正向比较评价,配图均为原告相关商业宣传图。该五名员工的微信朋友圈内容基本均为自己公司相关政策、商业活动等的宣传,基本无个人生活内容的分享。就上述行为,原告认为构成对自己的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身份不同于一般商事主体,其对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及产品宣传时的相关言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的涉案行为已超出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相关评论亦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其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而是为了毁损竞争者形象从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从客观上而言,原告的商誉也必然因此受到损害。案涉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法院进而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微信用户数量的增长,以及朋友圈使用范围和用途的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微信用户已经将朋友圈作为产品营销、业务拓展的重要途径,此时的微信朋友圈已经具备了经营属性。公司员工在其个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侵害公司竞争对手权益的信息时,或将构成商业诋毁或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被告公司的五名员工的微信朋友圈主要功能用于履行工作职责,案涉被控行为的主要受益人亦是其工作单位,故五人案涉行为应当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为防止无限制的相互诋毁导致无序竞争,同业竞争者对其他经营者发表评价性言论时,应客观、中立、审慎,不能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本案中,五名员工并非以消费者的身份发表意见,其相关评论显然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审理对促进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