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6月6日,原告姜某飞完成了 “池岛”艺术字体的设计,并将该作品发表于CND设计网,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底稿文件夹截屏及创作底稿等。2020年8月6日,经被告合肥池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其注册“池夏”图文组合商标,被告提供了其与案外人君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以证明“池夏”图文商标为君某公司所设计。原告的证据显示,在抖某APP内搜索“池夏汉服”,点开显示的搜索结果后,到达对应的抖某账号主页,三个抖音账号名称旁均配有池某公司的“池夏”图文商标;在小某书APP内搜索“chixiahanf”,点击搜索结果浏览该页面部分区域显示案涉“池夏”图文商标。被告在淘某及拼某某平台均开设了店铺,用于出售其池夏品牌服装等商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案涉图文组合商标中的汉字“池”是其商标构中的重要构成元素,该文字与原告美术作品中的对应的汉字“池”相比较,二者在字体结构、字形、笔画、风格等方面均呈现一致性特点,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图文商标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均是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发生冲突时应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原告的作品完成日期及公开发布日期均早于被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日期,在无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中对“池”字的使用并用于商品、广告宣传等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的涉案商标虽系委托其他广告公司设计制作,但作为该图文商标的专用权人及商业性使用行为人,并不能因此免除其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进而判决被告构成侵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领域,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客体之间往往会存在交叉重叠,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著作权的产生基于作品创作完成,而商标权基于注册取得。正是由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制度,其与在后商标产生冲突最为常见。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本案最终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认定池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作为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主张在先著作权对抢注商标提起异议或者无效,以打击他人恶意的商标抢注行为。作为商标权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其他权利客体应当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