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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至5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向吴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非法制造的品牌槟榔包装袋共计100000多个,销售金额44890元。2022年8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书面传唤到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某位于珠海市某处仓库内查获品牌槟榔包装袋共计3277000个、奖券230000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包装袋、奖券均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涉注册商标均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且在有效期内。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其中已销售标识数量100000个,尚未销售标识数量3507000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是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通过刑事手段直接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可以有效遏制通过假冒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以充分保障权利人对商标的专用权。生产、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是假冒商品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惩处此类犯罪可切断假货来源,真正实现源头打击,以维护市场诚信体系,确保企业通过产品质量和创新竞争,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