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11月,李某甲、王某甲未经戴森技术有限公司许可,生产假冒“戴森dyson”标识的商品包装盒并销售给王某乙等人,销售额共计600000余元,获利180000余元。王某乙未经戴森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在吹风机、梳子和商品包装上使用“戴森dyson”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90000余元,获利80000余元。熊某某明知王某乙、李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假冒“戴森Dyson”标识的产品,为其提供组装、包装等帮助,从中获利68000元。王某丙明知王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假冒“戴森Dyson”标识的产品,为其提供仓库管理、收发货等帮助,从中获利42600元。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王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dyson”标识的商品包装,王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吹风机、梳子和商品包装上使用“dyson”注册商标并销售,王某丙、熊某某为王某乙、李某甲等提供帮助,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最高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最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分处罚金最高十二万元、最低六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假冒的注册商标为国际知名品牌,侵权规模及涉案金额较大,且形成了“贴牌”售假于一体的犯罪产业链,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大。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为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对本案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努力为构建一流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