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4年期间,蒋某等3人未经奥迪、奔驰、雪佛兰、现代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先后通过单独或者共同经营的5家网店销售假冒的汽车注册商标标识,销售金额共计118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扣押未销售的各品牌汽车标识进货价值共计15.7678万元,获利共计37.8万元。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等3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吕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当今时代,汽车已经成为大部分家庭的生活必需品,改造和装饰汽车也成为了车圈潮流,购买其他品牌车标更换原有的车标是改造汽车常见的方式。但生产和销售未经授权的商标,不仅侵犯了汽车品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将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案警示相关市场主体,品牌标识不能随意制作销售,市场主体在拓展商机的同时,要有法治意识划清行为界限,谨防生产经营活动误入歧途。本案判决准确定罪量刑,为此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打击提供了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