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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版社公司与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马鞍山市某图书销售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出版社公司是《大中华寻宝系列》图书作品专有出版权人,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系当当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马鞍山市某图书销售公司系当当平台上的店铺“极一图书专营店”的经营者。马鞍山市某图书销售公司未经某出版社公司许可,通过当当平台销售《大中华寻宝系列》盗版图书,销售数量高达上千套。某出版社公司认为马鞍山市某图书销售公司侵犯其专有发行权,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未尽到审查及监督义务,遂诉至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鞍山市某图书销售公司出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盗版图书,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行案涉图书复制品,侵犯了某出版社公司专有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无证据证明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某出版社公司起诉前知晓马鞍山市某图书销售公司的侵权事实,某出版社公司提起诉讼后,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虽已知晓侵权事实,但因案涉店铺已经注销,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无法采取相关必要措施,难以认定构成侵权。遂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艺术价值、被诉侵权商品的销量、销售价格等因素,判决马鞍山市某图书销售公司向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6310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电商平台已经成为盗版书籍泛滥的重灾区。对于在电商平台销售盗版书籍的侵权行为,不仅销售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未尽到必要的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电商平台经营者面对平台上海量的商品和服务不具有事先审查的法定义务,对其不能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本案的判决结果在坚持“加强保护”基本价值导向的同时,妥善处理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了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