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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与安徽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第29332602号“米家”商标所有权人。安徽某电子商务公司未经某科技公司许可,在天猫网络商城上开设的店铺销售的采耳工具等商品的链接标题名称、宣传图中商标性使用“小米”“米家”字样,且销售额巨大。某科技公司认为,安徽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安徽某电子商务公司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某科技公司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类别相同,两者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高度重合性,安徽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其商品标题及宣传图中使用的“小米”“米家严选”标识与某科技公司的第10674582号“小米”商标、第18930493号“米家”商标的标识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属于相同标识。安徽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安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在销售的商品链接标题名称、宣传图中使用已经具有相应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注册商标,且经营范围属于同行业或直接关联行业,明显具有攀附的主观故意。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于“搭便车”“傍名牌”式商标侵权行为惩处的力度与决心,对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和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有效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