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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与马鞍山市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合肥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系第8792913号“图片1.png”文字商标、第19941403号“未来之星”文字商标的所有权人。马鞍山市某公司未经合肥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授权,擅自使用未来之星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及宣传标识开办幼儿教育机构。合肥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认为马鞍山市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鞍山市某公司将“未来之星幼儿园”标识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突出使用的“未来之星”与第19941403号商标“未来之星”文字、含义完全一致,构成相同;与第8792913号商标“图片1.png”构成相似,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马鞍山市某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合肥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马鞍山市某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为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借用知名教育品牌进行宣传以吸引更多的生源。但商标保护无“例外领域”,教育行业亦非“法外之地”。教育机构虽具有公益性,但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商标,仍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判决结果为教育培训行业敲响了警钟,有助于规范培训教育机构名称使用,稳定教育培训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