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重庆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假冒黄山某集团“X”注册商标的离合器摩擦片,并通过展销会、上门推销等方式进行销售牟利。期间重庆某公司共生产假冒商标的离合器摩擦片4466万余片,销售金额约2600万元,获利80万元。江某作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安排他人对接客户,确定客户所需产品型号和数量,并通过管理软件制作出货单、制造模具组织工人生产、发货给客户,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江某在重庆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过程中起决定作用,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查起诉期间,重庆某公司赔偿黄山某集团损失400万元,获得谅解,并退出违法所得8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江某在重庆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庆某公司在案发后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江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重庆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相应罚金;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在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点评】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实现市场良性竞争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