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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公司与黄山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系“X”商标注册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种类包括香波、护发素等。经权利人某某公司授权,广州某公司有权以权利人名义或受托人名义对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广州某公司发现黄山某商行销售的“X”牌洗发露并非某某公司生产,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诉讼中,黄山某商行向法院提交了其通过合法购货渠道进货的单据以及支付合理价格的付款凭证。另查明,广州某公司存在批量维权的情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山某商行销售的商品非某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却带有“X”字样,该字样与“X”注册商标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黄山某商行销售并不知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同时进货价格也在合理范围内,该商行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黄山某商行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由于广州某公司存在批量维权情况,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本案中的维权支出情况,法院对广州某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黄山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权利人与善意销售者之间的利益,通过销售者披露产品来源信息鼓励权利人向真正的侵权者追责。在认定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时,应结合经营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交易习惯等审查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涉案产品是否系通过合法购货渠道,以合理价格购入。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对同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示范作用。同时,对批量维权的维权合理开支严格审查并审慎支持,对规范批量维权,引导权利人源头打假具有积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