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系抖音《XX推广视频》的创作者。武汉某公司未经许可,将该视频剪辑加工成推广该公司产品的视频,并上传至该公司名下运营的多个抖音账号,以此获取流量,吸引客户,从而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杨某认为武汉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XX推广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诉讼中,杨某确认武汉某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已经删除。
【裁判结果】
武汉某公司在其抖音账号发布的短视频中擅自使用杨某创作的《XX推广视频》内容,侵犯了杨某对《XX推广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组织下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点评】
短视频为短时长的连续视听画面,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无独创性的短视频构成录像制品。无论是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权利人都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近年来,伴随短视频产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短视频进行产品的销售与宣传。一些商家在制作、发布短视频时,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短视频,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侵权事实和侵权结果,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在有效保护短视频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