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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美术作品制成数字藏品销售,侵犯复制权而非发行权——黄某诉与海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将美术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销售时,由于每一次销售行为都会生成一份数字藏品,这些数字藏品都具有唯一性并有份数限制,且其中包含的美术作品内容能在购买方的账户中直接呈现,系以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成多份,属于复制的范畴。

  发行权中的复制件应当记录在有形载体上,且可以实现有形载体的转移。数字藏品销售时,并不进行有形载体的转移,且用户购买案涉数字藏品后,若寄售成功,下一购买者购买后,藏品的数量、存储位置、序号和哈希值亦不发生变动,数字藏品及其信息只是从原购买者账号转移到新购买者账号,以实现拥有者身份及权益变更,不符合发行的特征。

  基本案情

  黄某系《乾X》和《二X》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黄某在海某公司的网站上发现其上述作品被制作成数字藏品进行发售,主张海某公司行为侵犯其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请求判令海某公司公开赔礼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海某公司赔偿黄某550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数字藏品客体通常为艺术作品,故在数字藏品发展过程中的版权纷争不断。区别于传统实体艺术作品的制作,数字藏品在数字化技术基础上铸造-发售-流转过程中所涉的法律关系更为新颖,也更为复杂,需要结合互联网底层技术进行分析,以更好地规范市场发展。本案明确了数字藏品发售、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行为规范,引导数字藏品发售者、交易平台加强合规意识,为网络虚拟财产范围界定、治理规则提供可供参考的范式,为数字文化市场发展提供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