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游戏运营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崔某某诉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账号和装备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网络游戏运营商负有保障网络游戏运行安全的义务,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的义务。网络运营商证明己方已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并在账号、装备被盗时采取了及时有效措施,未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无需对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梦X》是由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崔某某用其手机号码注册了游戏账号。游戏用户协议约定:用户需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处理,如用户未尽妥善保管和及时通知义务造成损害,用户负全部责任,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崔某某的游戏账号被盗号,盗号者使用账号和密码,登陆崔某某平台通行证页面,并将动态密码保护器中的旧“将军令”升级替换成新“将军令”。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通过系统给崔某某也发送了新“将军令”绑定提醒。盗号者将账号内的游戏道具变现成游戏币后,通过摆摊出售等方式,连同账号内原有的游戏币一并出售给其他玩家,转移到若干游戏账号。崔某某发现后,致电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客服,告知其账号和物品被盗。后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找回被盗游戏装备,但称因向其他游戏用户支付相应对价,而要求崔某某支付价值2000多元的游戏币赎回装备。崔某某称,因游戏漏洞,导致崔某某的游戏账号被他人绑定密保,在异地登陆并被盗游戏装备,请求法院判令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直接恢复被盗游戏装备。

  法院判决驳回崔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为小额诉讼程序,宣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游戏装备被盗情况下游戏运营商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一是因技术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用户虚拟财产丢失、被盗的;二是监测到用户账户异常但怠于通知,导致用户无法及时防损、止损的;三是用户履行账户异常报告义务后,怠于采取保护性措施,导致虚拟财产无法被追回或损失扩大的。如果游戏运营商实际并不存在上述违约、侵权情形,则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保护玩家权益的同时,防止过度维权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