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网络账号的实名认证人是该账号的合同权利和账号所涉虚拟财产权益公示的权利人,对外应由实名认证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虚拟财产所涉的用户权益。
基本案情
《太×》是一款由赫某公司开发、绿某公司出版、触某公司、上海聚某公司运营的一款3D仙侠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手游。张某以90000元的价格从案外人刘某手中购买了该游戏的账号,并将该账号与自己的手机号绑定,成为该游戏的用户。购买游戏账号后,张某除自己使用账号外,还每月花费8000元请案外人牟某为张某管理、运营案涉游戏账号,期间张某通过自己以及牟某的支付宝、微信累计向上海聚某公司充值1340039元。案涉手游之后关闭了游戏服务器,清空了张某游戏账号的全部数据。张某要求赫某公司、绿某公司、触某公司、上海聚某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网络实名制具有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保护未成年人、预防和追究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等多方面作用,并具有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相对人身份的功能。网络账号的交易在现实中非常普遍,交易后因充值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案裁定通过明确“谁有权代表用户主张权益”,为相关纠纷尤其是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树立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