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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工作微信账号享有财产性权益,员工离职需返还——中某公司诉刘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在微信账号权属产生争议时,应通过考量账号的生成以及实际利用情况判断权益归属。用人单位就工作微信账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性权益。负责日常使用工作微信账号的员工在离职时应返还该账号。

  基本案情

  中某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刘某入职中某公司后即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并进行了实名认证。后刘某私自将微信账号更名,并将昵称由“中某公司UV-刘某”变更为“刘某”。中某公司发现后,要求刘某返还微信账号,但刘某予以拒绝,中某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中某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其对该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遂起诉请求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配合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

  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向中某公司返还微信账号,解除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配合中某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离职员工与公司“争夺”微信账号引发的纠纷。在诉争账号并非使用公司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的情况下,本案从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的客观情况综合判断,判定企业对工作微信账号享有占用、使用等财产性权益;员工离职,拒不返还工作微信账号,构成对企业就该虚拟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的侵害。本案填补了工作账号权属认定规则的法律空白,对依法保护涉企虚拟财产权益、推动形成保护企业商业价值和客户资源社会氛围具有积极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