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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直播中实际使用人形成的虚拟财产利益应予保护2——王某甲诉繁某公司、王某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账号类虚拟财产的保护,应当兼顾账号本身以及账号上添附的财产利益。注册人违约出借账号,平台终止向其提供服务并根据账号的实际使用情况,变更实名认证信息,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基于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考量,账号实际使用人因个人劳动付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应予保护。

  基本案情

  王某乙借用表姐王某甲的身份证号在繁某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注册了直播账号,并一直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直播收入由王某乙持有。后账号拥有30.6万粉丝,高等级的财富等级、明星等级及主播荣誉。多年后,王某乙向直播平台申请变更案涉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直播平台经审核发现账号直播主体一直为王某乙,遂变更实名认证人为王某乙。王某甲认为,直播平台与王某乙恶意串通,变更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严重侵犯了其虚拟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直播平台将案涉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人更改回其本人。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例系涉“借名”直播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对于《民法典》实施后账号类虚拟财产纠纷的裁判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和示范作用。在目前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的权属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理念融入到权益分配中,虚拟财产权益给予付出劳动的一方,符合鼓励劳动、鼓励创造社会财富的价值导向。一是从公平原则出发认定各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形成作出的贡献。二是从效率原则出发最大限度发挥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三是从劳动价值论出发衡量各方创造的网络虚拟财产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