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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公司诉某旅游发展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贝肯熊》是一部儿童动画作品。某文化公司经转让取得贝肯熊系列形象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某旅游发展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酒店开设贝肯熊形象主题房间,使用含有贝肯熊形象的装潢、装饰,并在网络平台订房页面中使用贝肯熊形象图片进行宣传。某文化公司认为该公司侵害其著作权,诉请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

  【裁判结果】

  经对比,某旅游发展公司使用的侵权作品形象与某文化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均为拟人化的动物卡通形象,二者在整体造型、形态特征、表现手法、视觉效果、颜色运用等方面均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认定侵权成立。判决某旅游发展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万元。

  【典型意义】

  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外部形态、线条组合上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付费,擅自使用卡通形象进行宣传并开展经营活动,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通过本案依法裁判,表明司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为动漫产业创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