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某信息公司诉文某某、某科技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文某某入职某信息公司担任大客户经理。2024年2月,文某某配偶李某成立某科技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与某信息公司相同,文某某担任监事。文某某无视保密义务,将其通过职务便利掌握的某信息公司客户资料及经营信息提供给某科技公司,用于进行业务推广、客户联系等商业活动。某信息公司以文某某、某科技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请判令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10300元、合理维权费用32400元。

  【裁判结果】

  某信息公司主营楼宇电梯视频广告业务,形成特定市场交易群体的客户名单,此信息不能通过公开领域获取,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某信息公司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的保密措施,客户名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文某某违反保密约定,成立同业竞争的某科技公司,利用所掌握的经营秘密进行业务推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某科技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法院判决文某某、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某信息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324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具有商业价值、非公知性、采取保密措施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实质要件。本案通过准确界定客户名单、交易数据等经营信息的要件属性,认定涉案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支持了权利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求,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商业秘密的尊重与保护,明确了合法竞争行为的边界。警示市场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核心经营资源,加强了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维护了健康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