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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某工程公司及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系专利号为201820440939.3、名称为“一种铁路及公路隧道水沟电缆槽机械化施工成套机械”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22年5月,刘某发现某工程公司及分公司未经许可在铁路隧道施工中制造并使用专利设备,诉请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裁判结果】

  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制造。经委托技术调查官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水沟模板上表面、电缆沟模板上表面、外模板上表面无法兰,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模架与水沟模板、电缆槽模板的连接方式不同;涉案专利龙门吊与被诉侵权产品龙门吊作业方式不同、工作原理不同,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刘某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中,为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技术调查官利用被诉侵权设备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与涉案专利进行了技术比对,出具了详实的技术调查意见,最大程度地减少案件审理对铁路隧道施工的影响。合议庭充分参考该意见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司法效果,充分体现出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事实查明中的突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