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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照明科技公司诉山东某工程公司、陕西某建筑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济南某照明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30083980.2、名称为“路灯(LED-D133)”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山东某工程公司、陕西某建筑公司制造并安装在天水市麦积区麦积山大道两侧的路灯与其专利产品近似构成侵权,诉请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8.5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山东某工程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济南某照明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8万元。山东某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是整个产品的外形,并不包含材质、图案等,因此路灯材质并非审查是否构成近似的标准。涉案路灯的用途为公共道路照明,其虽由陕西某建筑公司采购,但路灯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者为途经此道路的公众,并非路灯的购买者,故应从公众视角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实质性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陕西某建筑公司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自山东某工程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权产品为路灯,因路灯产品存在购买者和实际使用者相分离的情形,二审法院明确了涉及路灯侵权案件中“一般消费者”的范围,不局限于传统的购买者,还需考虑路灯用于公共道路照明,应从公众视角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对审理同类型案件中的侵权认定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